臺南市河東國小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施行日期:108年08月01日至109年07月31日止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08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大班102年9月2日至103年9月1日。
(二)中班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
(三)小班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
三、教保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108年8月30日至109年1月20日止;
第2學期自109年2月1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
期間 |
收費金額 (學齡3歲至學齡5歲) |
學費 |
一學期(4.76個月) |
3至5歲幼兒入園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
雜費 |
4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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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費 |
12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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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
8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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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
34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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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費 |
38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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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收費總額 |
97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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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照顧服務費 |
一學期 |
依參加學生人數而定 |
保險費 |
依當學年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所定收費標準辦理。 |
收費項目 |
期間 |
收費金額 (學齡3歲至學齡5歲) |
學費 |
一學期(4.68個月) |
3至5歲幼兒入園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
雜費 |
4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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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費 |
12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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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
7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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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
33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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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費 |
37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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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收費總額 |
95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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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照顧服務費 |
一學期 |
依參加學生人數而定 |
保險費 |
依當學年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所定收費標準辦理。 |
五、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
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六、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
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午餐退費依白河國小午餐退費辦法辦
理。
七、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
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八、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
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
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