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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carrie0418 - 幼兒園 | 2019-07-01 | 點閱數: 681

臺南市河東國小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施行日期:1080801日至1090731日止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08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大班10292日至10391日。

(二)中班10392日至10491日。

(三)小班10492日至10591日。

三、教保活動起迄日:1學期自108830日至109120日止;

                   第2期自109211日至109630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一)第 1 學期

收費項目

期間

收費金額 (學齡3歲至學齡5)

學費

一學期(4.76個月)

35歲幼兒入園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雜費

476

材料費

1237

活動費

809

午餐費

3427

點心費

3808

學期收費總額

9757

延長照顧服務費

一學期

依參加學生人數而定

保險費

依當學年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所定收費標準辦理。


(
二)第 2 學期

收費項目

期間

收費金額 (學齡3歲至學齡5)

學費

一學期(4.68個月)

35歲幼兒入園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雜費

468

材料費

1216

活動費

795

午餐費

3369

點心費

3744

學期收費總額

9592

延長照顧服務費

一學期

依參加學生人數而定

保險費

依當學年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所定收費標準辦理。

 

五、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

      構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六、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

    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午餐退費依白河國小午餐退費辦法辦

    理。

七、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

    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八、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

    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

    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