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白河區河東國小附設幼兒園
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
施行日期:106年 8 月 1 日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
一、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06學年度幼兒入學年齡(採學齡制):
(一) 大班:100年 9月 2 日至 101 年 9 月 1 日。
(二) 中班:101年 9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
(三) 小班:102年 9月 2 日至 103 年 9 月 1 日。
三、 教保活動起迄日:第一學期自106年 8月 1 日至 107 年 1 月 31 日止;
第二學期自107年 2月 1 日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
四、 本園各項收費如下:(無折扣前之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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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
期間 |
3歲(學齡) 4歲(學齡 |
5歲(學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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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學期 |
設籍台南市之幼兒 由本市政府補助 |
由教育部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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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
月/學期 |
每個月 100元ㄨ實際上課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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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費 |
月/學期 |
每個月 260元ㄨ實際上課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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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
月/學期 |
每個月 170元ㄨ實際上課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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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
月/學期 |
每個月 680元ㄨ實際上課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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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費 |
月/學期 |
每個月 800元ㄨ實際上課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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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收費總額 |
每個月 2010元ㄨ實際上課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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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延托費 ●有收費 □無收費 |
小時 |
以教育局公告之收費辦法計算。 家庭收入 30萬以下及中低收家庭..等符合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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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學期 |
非補助項目..以政府公告之實際得標金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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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費基準: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公私立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1)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 3)其他費用:
a. 腸病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疫情等強制停課達 7日(含假日)以上者,按未就讀日數退還點心費、午餐費等未產生成本之費用。
b. 農曆春節期間屬國定假期: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 7日(含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等代辦費用,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c. 各項費用之收取,未經報請臺南市教育局則不擅自調高收費,且不擅自假借其他名義另行收費。
5. 幼兒因故請事假或病假(包含腸病毒),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 7 日(含假日)以上者,按未就讀日數退點心及午餐代辦費。連續未超過 7 日者(含假日)不予退費。
6.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
7. 本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開立並發回退費收據,收據上列有退費明細項目及數額。
承辦: 主任: 校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