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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美錦 - 幼兒園 | 2016-12-30 | 點閱數: 711

臺南市白河區河東國小附設幼兒園

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

施行日期:105年 8 月 1 日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

一、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05學年度幼兒入學年齡(採學齡制):

(一) 大班:99年 9月 2 日至 100 年 9 月 1 日

(二) 中班:100年 9月 2 日至 101 年 9 月 1 日

(三) 小班:101年 9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

三、 教保活動起迄日:第一學期自105年 8月 1 日至 106 年 1 月 31 日止;

           第二學期自106年 2月 1 日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

四、 本園各項收費如下:(無折扣前之收費)

收費項目

期間

3歲(學齡)

4歲(學齡

5歲(學齡)

學費

學期

設籍台南市之幼兒

由本市政府補助

由教育部補助

雜費

月/學期

每個月 100元ㄨ實際上課期間

材料費

月/學期

每個月 260元ㄨ實際上課期間

活動費

月/學期

每個月 170元ㄨ實際上課期間

午餐費

月/學期

每個月 680元ㄨ實際上課期間

點心費

月/學期

每個月 800元ㄨ實際上課期間

學期收費總額

每個月 2010元ㄨ實際上課期間

課後延托費

有收費

無收費

小時

以教育局公告之收費辦法計算。

家庭收入 30萬以下及中低收家庭..等符合補助者

保險費

學期

非補助項目..以政府公告之實際得標金額收取

五、退費基準: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公私立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1)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 3)其他費用:

a. 腸病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疫情等強制停課達 7日(含假日)以上者,按未就讀日數退還點心費、午餐費等未產生成本之費用。

b. 農曆春節期間屬國定假期: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 7日(含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等代辦費用,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c. 各項費用之收取,未經報請臺南市教育局則不擅自調高收費,且不擅自假借其他名義另行收費。

5. 幼兒因故請事假或病假(包含腸病毒),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 7 日(含假日)以上者,按未就讀日數退點心及午餐代辦費。連續未超過 7 日者(含假日)不予退費。

6.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以幼兒實際園日為準。

7. 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開立並發回退費收據,收據上列有退費明細項目及數額。

 

 

承辦:                      主任:                     校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