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白河區河東國小附設幼兒園
收退費基準規定
施行日期:106年 8 月 1 日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
四、 本園各項收費及減免或補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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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
期間 |
3歲(學齡) 4歲(學齡 |
5歲(學齡) |
減免或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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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學期 |
設籍台南市之幼兒 由本市政府補助 |
由教育部補助 |
3-5歲已由市政府及教育部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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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
月/學期 |
每個月 100元 X 實際上課期間 |
有:臺南市幼兒教保券、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幼兒 、教育補助、中低收入戶幼兒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教育經費補助、原住民幼兒教育經費補助、 5歲弱勢加額等補助款。依教育局公告辦法,請家長提供相關文件由老師協助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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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費 |
月/學期 |
每個月 260元 X 實際上課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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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
月/學期 |
每個月 170元 X 實際上課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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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
月/學期 |
每個月 680元 X 實際上課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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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費 |
月/學期 |
每個月 800元 X 實際上課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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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延托費 ●有收費 |
小時 |
以教育局公告之收費辦法計算。家庭收入 30萬以下及中低收家庭..等符合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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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學期 |
非補助項目..以政府公告之實際得標金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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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費基準: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公私立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1 )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 3 )其他費用:
c. 各項費用之收取,未經報請臺南市教育局則不擅自調高收費,且不擅自假借其他名義另行收費。
7. 本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開立並發回退費收據,收據上列有退費明細項目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