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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5-08-26 | 點閱數: 392

轉知「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相關申請文件各1份,惠請各單位擇優推薦適當人選及績優團隊,以利造冊送社會局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本府社會局104821日府社團字第1040826680號函辦理。

二、請各單位依上開辦法就其所轄志願服務人員中符合個人獎勵標準者擇優送本局辦理,單位志願服務人員每50人可推薦1人,不足50人者以50人計;另單位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社會教育科申請後再送社會局彙辦評選,曾獲頒團體績優獎章之運用單位,3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本獎勵辦法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90122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自104630日止;另有關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請依據「臺南市志工團隊選拔評選項目及細目」撰寫書面報告110份併同推薦表送本局社會教育科辦理。

四、上開申請資料電子檔請逕自臺南市志願服務網站(http://vt.tainan.gov.tw)/獎勵表揚下載,請各單位將資料彙整後於104915(星期二)前送本局社會教育科辦理並將貴單位獎勵名冊電子檔寄送承辦人信箱(tncsjen@tn.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