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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 陳嘉伶 - 人事行政 | 2025-10-15 | 點閱數: 72
  檢送行政院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公告 陳嘉伶 - 人事行政 | 2025-10-15 | 點閱數: 97
檢附銓敘部函、教育部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 1 份。
公告 陳嘉伶 - 人事行政 | 2025-10-15 | 點閱數: 95
檢附銓敘部函、考試院令影本、請假規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5-09-18 | 點閱數: 84
主旨: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檢送旨揭要點修正部分規定 1 份。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5-07-29 | 點閱數: 113
一、依據保訓會 114 年 7 月 1 日公保字第 1141060146 號函辦理。 二、配合本次修法,保訓會正積極研訂符合公部門職場特性的安全及衛生措施相關子法,並將推出公部門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以及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抽查暨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通報作業規範,供各機關遵循。 三、保訓會配合上開法制修正已製作修法重點懶人包,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並妥為運用。 四、檢附原函影本、旨揭同年 6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安衛辦法、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法重點懶人包各 1 份。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5-07-25 | 點閱數: 125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7 月 1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42601623B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發布令、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5-07-17 | 點閱數: 104
1.有關公職人員罷免案宣告成立等事項,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 2.檢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 1 份。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5-07-16 | 點閱數: 158
一、為激勵基層同仁士氣, 114 年未休假加班費請領日數上限再調增 2 日為 16 日,所需費用由各機關 114 年度人事費項下調整支應; 115 年再增加 4 日為 20 日部分,主計處將配合修改 115 年人事費編列基準,並請各機關預為編列預算因應。 二、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依其學年度起實施。至本府警察局、消防局所屬警消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應休畢 10 日之外,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應核實發給。 三、又本府 114 年 5 月 27 日府人考字第 1140713251 號函(諒達),重申各機關對加班派遣應審慎,視業務輕重緩急由主管覈實指派,並於員工提出加班申請時覈實認定是否...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5-06-05 | 點閱數: 146
一、旨揭修正條文第 2 條、第 6 條及第 8 條之 1 自 114 年 5 月 17 日施行;至於修正條文第 3 條之施行日期,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二、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各 1 份,上開條文已刊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 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5-06-05 | 點閱數: 223
一、本府 114 年 4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 1140557027 號函諒達。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許可管理規定,合先敘明。 三、因應暑假旅遊旺季、探親需求,請各機關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確實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規定辦理,申請前務必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相關申請(報核)程序如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5-05-23 | 點閱數: 181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14 年 5 月 19 日院臺法長字第 114061001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來函說明略以,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且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倘違反規定,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5-05-23 | 點閱數: 237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B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得提敘一級薪級。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認定方式辦理。 三、本部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二九六號書函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5-05-20 | 點閱數: 237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5 月 15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40717737 號函及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114 年 5 月 7 日南市人給字第 1140670820 號函辦理。 二、查大陸委員會 114 年 4 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略以,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次查銓敘部 114 年 5 月 2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17851 號函轉准陸委會同年 4 月 22 日陸法字第 1149903956 號函略以,兩岸條例第 26 條之「設有戶籍」與上開同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應作相同解釋;又陸委會就上開條文所為之函釋,均應溯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