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114 年1 月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下列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二、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詳見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349&Page=9451&Inde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