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適用對象:
編制內公教人員(其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
二、請於本年 3 月 11 日(星期三)前送至人事室彙辦。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線上填寫申請表並印出紙本:
1.網址連結:https://ecpa.dgpa.gov.tw
2.登入方式:於 eCPA 選擇自然人憑證、健保卡(使用健保卡需備戶口名簿)或行動自然人憑證方式登入MyData 網站-待遇/補助-生活津貼申請。
3.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全國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線上申辦功能』 操作手冊,請自行下載參閱,如有操作問題請洽人事室。
(二)戶口名簿:
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
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以正本為原則,如係繳交影本應加「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如為轉帳或信用卡繳費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俾利審核補助金額。
四、公教人員子女係未婚且無職業而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115 年 29,500 元),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上列子女已獲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備註: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仍請同仁洽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七、夫妻同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八、檢附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請各位同仁務必檢視是否有說明所列不得申請補助情形,及核對繳交之資料內容是否正確,以加速發放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