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白河區河東國小附設幼兒園
收退費基準規定
施行日期:107年 8月 1 日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
一、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07 學年度幼兒入學年齡(採學齡制):
(一) 大班: 101年 9月 2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
(二) 中班: 102年 9月 2日至 103 年 9 月 1 日。
(三) 小班: 103年 9月 2日至 104 年 9 月 1 日。
三、 教保活動起迄日:第一學期自 107年 8月 1日至 108 年 1 月 31 日止;第二學期自108年 2月 1日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
四、 本園各項收費及減免或補助如下:
收費項目 |
收費金額 |
學費 |
5 足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
2-4 歲設籍本市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其學費由臺南市政府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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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
100×4.5=450 元(依每學期實際上課時間調整) |
材料費 |
260×4.5=1170 元(依每學期實際上課時間調整) |
活動費 |
170×4.5=765 元(依每學期實際上課時間調整) |
午餐費 |
720×4.5=3240 元(依每學期實際上課時間調整) |
點心費 |
800×4.5=3600 元(依每學期實際上課時間調整) |
保險費 |
175 元(以政府公告之實際得標金額收取) |
具臺南市幼兒教保券、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幼兒 、教育補助、中低收入戶幼兒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教育經費補助、原住民幼兒教育經費補助、 5歲弱勢加額等補助款資格者。依教育局公告辦法,請家長提供相關文件由老師協助辦理。 課後留園有收費,以教育局公告之收費辦法計算。 |
五、退費基準: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公私立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1 )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 2 )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
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 3 )其他費用:
a.腸病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疫情等強制停課達 7 日(含假日)以上者,按未就讀日數退還點心費、
午餐費等未產生成本之費用。
b.農曆春節期間屬國定假期: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 7 日(含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等代辦費用,按
當月未就讀日數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c.各項費用之收取,未經報請臺南市教育局則不擅自調高收費,且不擅自假借其他名義另行收
費。
5. 幼兒因故請事假或病假(包含腸病毒),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 7 日(含假
日)以上者,按未就讀日數退點心及午餐代辦費。連續未超過 7 日者(含假日)不予退費。
6.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
7. 本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開立並發回退費收據,收據上列有退費明細項目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