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市立學校教師參與 107 年 11 月 24 日(星期六)「臺南市第 3 屆直轄市長、市議員暨里長選舉」協助選務工作之補休 2 天,其課務處理方式案,補充說明如下:
說明:
一、本府 107 年 12 月 25 日府教課(二)字第 1071339386 號函諒
達。
二、前函說明二略以「……(一)補休 2 天,休假以時計算,…
…。」,係針對教師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時所為之規
範;對教師以「半日以上」為單位申請補休,其所遺課務
是否得以派代方式處理,尚有疑義。
三、為明確化教師擔任該選務工作之補休與課務派代方式,請
各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鼓勵教師儘可能避免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以降低
對學校安排代課之困擾與學生受教權益之負面影響。
(二)教師若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其處理方式仍依說明
一之函文規定辦理。
(三)若教師以「半日以上」為單位申請補休,其所遺課務由
學校以排代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