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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4-04-10 | 點閱數: 149
旨揭表件教育局前業以 113 年 3 月 5 日公告編號 234685(諒達)轉知各校在案,今依承辦縣市(彰化縣)來文,更正 113 年全國介聘要點第 13 條第 1 項及積分審查原則,詳如勘誤一覽表(如附件)
施瑞華 - 人事行政 | 2024-03-28 | 點閱數: 231
本市 113 年度國小及幼兒園教師市內介聘期程及相關表件,如附件。
施瑞華 - 人事行政 | 2024-03-23 | 點閱數: 228
壹、招生對象: 一、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 65 歲以上之長者或 55 歲以上之原住民長者。 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年滿 55 歲以上退休人員。 三、臺南市銀髮人才資料庫之銀髮人才。 貳、課程期間及報名 一、課程期間:暫定自 113 年 5~7 月 二、招生人數:每班至多 30 名,以報名先後為優先順序 三、報名截止日及方式: (一)報名截止日:即日起至 113 年 4 月 16 日止 (二)報名方式: 1 、電子郵件報名: tnrpea@gmail.com 2 、紙本郵寄報名:請分區報名
施瑞華 - 人事行政 | 2024-03-14 | 點閱數: 205
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並鼓勵男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製作「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大哉問」短片( https://www.dgpa.gov.tw  )「首頁/政策與業務/總處政策與業務/培訓考用處/任免遷調」項下,歡迎前往觀看。
施瑞華 - 人事行政 | 2024-03-11 | 點閱數: 171
社會局委託台南市南瀛公教退休人員協會辦理「銀髮族生活再造計畫」之「創齡教練團徵求新夥伴」培訓暨召募志工簡章(如附件),符合資格者請於 113 年 3 月 24 日前逕向委託單位報名。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11-21 | 點閱數: 3811
一、 長期代理教師: 112 年期間新進「長期代理教師」,於本校到職前有本年度其他公務機關及公立學校按日或按月計酬之服務年資(例:支領日薪短期代理),請於 112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四)前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正本至人事室,以利核算年終工作獎金核發比例。   ※如為辦理敘薪時已繳驗之年資證明則免再繳交,如有疑問請洽人事室。 二、日薪短代教師: 112 年 12 月曾於本校擔任「支領日薪短期代課教師」,有意於本校申請年終工作獎金者: (一)申請資格: 112 年 12 月曾在本校擔任支領日薪短期代課教師,且未在其他機關學校重複請領年終工作獎金者。 (二...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11-16 | 點閱數: 288
一、旨揭美展邀展對象為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及其眷屬(限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收件作品分為國畫、書法、油畫、水彩、攝影等五類;請各機關學校鼓勵(退休)同仁依所附簡章,精選創意作品以電子檔案繳件參展,並可錄製語音介紹。 二、作品選送方式: 112 年 12 月 29 日前由人事人員至 ishare 表報系統填寫「113 年臺南市政府線上公教美展送件作品檔案及清冊」報表繳件。上傳作品之電子檔案規格須為畫素達 1,200 萬以上之電子檔案(JPG 檔),檔案大小 3-5MB ,彩色或黑白照片皆可。若繳交之電子檔案效果呈現不佳,得由主辦單位視個案情形予以協助。 三、本次參展...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11-01 | 點閱數: 348
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之判斷事宜,說明如下: (一)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其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即違反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反之,則應視公務員所為事務涉及商業行為程度與性質,就下列整體目的、時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等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判斷是否屬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違反該項規定: 1、整體目的:茲以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之意涵,係指以營利為目的而規度謀作各種事業,故應視公務員所為事務之整體目的是否顯為謀取商業利益,具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而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定。 2、時間頻率:按服務法規範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目的,旨在使公務員經國家選任後,即應專心職務...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10-25 | 點閱數: 277
檢送教育部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發布令影本(含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法規條文) 1 份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10-24 | 點閱數: 280
一、查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略以,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 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 15 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 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 15 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 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除應參加或 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 國保)。先予敘明。 二、上開規定於 112 年 10 月 1 日實施屆滿 15 年,凡自該日後 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協助宣導;至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