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均已納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規範,行政法人利益迴避相關事項,除利衝法未規範之部分仍依行政法人法及各法人設置條例規定外,餘均應依利衝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7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080826410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7 月 11 日總處組字第 1080038866 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法人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利益迴避事項適用情形表」及原函影本各 1 份。